標題: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植林木材適用加值稅的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4.9.19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 mail :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4年9月19日 文號 :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4)年9月8日發布第1257/BTC-TCT號函,指示越南各省市稅務局,輔導執行有關植林木製品適用加值稅的規定。 依據前列第1257/BTC-TCT號函規定: 一、對於組織及個人直接種植且售出的原木及未經加工處理的整枝樹林木材,係非屬適用課徵加值稅的對象。 二、對於適用扣抵方式繳交加值稅企業和合作社,售予經銷企業和合作社之原木及未經加工處理的整枝樹林木材,亦非屬適用申報、計算及繳交加值稅的對象,至於將該等產品售予家庭戶、經營個人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者,則適用10%加值稅。 三、舉凡經加工處理的木材,例如木板、木片及木層等,則適用10%的加值稅。 四、從本年1月1日起至發布本(第1257/BTC-TCT號函)規定期間內,而已適用與本規定公告不同加值稅的前列產品,則不得予以重新調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