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有關展延投資計畫案進口企業固定資產項下機器設備加值稅繳交期限,以及退還其加值稅的規定 類別:A06(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財政部網站2014.9.17日報導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mail: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4年9月17日 文號: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頃發布第134/2014/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投資計畫案進口企業固定資產項下機器設備,展延其繳稅期及退還加值稅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0月27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34/2014/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執行投資計畫案所成立而正處於投資階段,且尚未投入活動新的經營單位;投資計畫所屬刻正營運的經營單位(營建新的生產線、擴大生產規模、更換新的科技、改善生態環境、提升產能)直接,或委託進口屬於投資計畫案所屬企業固定資產項下機器設備,而企業面臨財務客觀困難因素、未具備繳交進口加值稅財務來源、須向商業銀行貸款以輸入供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倘不予通關貨品時,投資計畫案執行時間將被延宕而遭受龐大損害的企業,准予選擇以適用展延繳交進口加值稅的期限,以及獲得退還加值稅,惟須充分滿足下列規定的條件: (一) 已辦理適用抵扣方式繳稅登記;獲得核發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執業活許可證);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公司戳章;符合會計法規定保留會計賬冊和單據;按公司經營稅號已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者; (二) 進口企業固定資產項下機器設備總價值在1,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246越盾)以上者。 (三) 從事生產經營而適用加值稅的投資計畫案。 另該(第134/2014/TT-BTC號)公告亦規定獲得展延繳交進口加值稅期限及退還加值稅,不適用於從事生產國防用武器、器材;信貸組織、經營再保險、人壽保險、證券、診治及訓練單位用安全器具、機器設備、固定資產;非從事客貨運輸、經營觀光及大飯店之民用航空工具、遊艇投資計畫案,所進口屬於企業固定資產項下的機器設備。 獲准展延繳交進口企業固定資產項下機器設備的期限,自依據規定繳稅期滿起後的60天為之。 有關退還加值稅乙節,該公告亦規定對於繳稅人已依規定遞送申請退稅而文件不齊全者,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文件起的2個工作天內,應書面通知繳稅人補正。另稅務機關自接獲申請退稅齊全文件起的最多5個工作天內,亦應通知繳稅人審理結果,並要求繳稅人提交進口繳交加值稅的單據,俾便稅務機關簽發退稅決定書,以適用先退稅而後檢查的制度,簽發退稅的期限最多為3個工作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