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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長 吳坤正 Kevin
總幹事 賴奇見 Allen Lai
標題:越南政部輔導執行有關處理享受地區優惠企業營所稅的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2014.9.6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 mail :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4年9月6日 文號 :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頃書面指導各省市稅務局有關處理企業享受屬於地區規範的優惠營所稅之規定,依此各省市稅務局可依據財政部第130/2008/TT-BTC號及123/2012/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以認定企業享受營所稅的優惠,其中對於進駐屬於優惠投資地區計畫案所設立的新企業(即企業設立的地區),而其生產經營活動及所得卻在各個經濟社會條件不同的地區產生(即包括發生於企業設立的地區及其地區以外)者,則企業應將個別地區(享受優惠地區的稅率和期限,以及非享受優惠地區)的經營活動所得分列計算。 倘企業於計稅期間內,不克將享受及非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生產經營活動之所得分列計算時,則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所得部分,將以計稅期間內之課稅的企業總所得(不含其他所得)或企業享受租稅優惠的准扣除支出費用,乘以企業總營業額或獲准扣除支出總費用的百份比認定為之。 對於進駐優惠投資地區計畫案設立的新企業,而其生產經營活動及所得卻在各個經濟社會條件不同地區產生,而已申報並繳交企業營所稅,且與前列規範不符者,得依據越南賦稅管理法及各相關輔導執行規定調整申報,若調整後而產生租稅短徵時,則應向國庫進行補稅,惟不須繳交滯繳金(若有),至於企業已獲得稅務機檢查有關適用優惠企業營所得稅而亦與前列規範不符者,亦將獲得予以重新調整,惟調整後若呈現租稅溢徵者,准予在企業後續的計稅期扣除,反之則應補稅且不須繳交滯繳金(若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