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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稅務總局輔導企業有關供其內部消費貨品及勞務之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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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賴奇見  Allen Lai
 
標題:越南稅務總局輔導企業有關供其內部消費貨品及勞務之核算辦法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2014.9.6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 mail :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4年9月6日
文號 :
商情本文:          

  越南稅務總局頃發布公告,規定自本(2014)年9月1日起凡供生產經營活過程中繼續使用之屬於企業內部消費的貨品和勞務,不須將其計列入為計算企業營所稅的營業額,惟對於非屬前列繼續生經營過程使用而供交換目的使用的貨品和勞務,則應於進行交換當時與其同類的貨品和勞務或市場的售價認定其營業額之。例如某家生產電腦的企業,在計稅年度內將其所生產電腦,供應予其任職人員在企業使用,則不須將該電腦的價值,列入為計算企業營所稅的營業額。
  此外越南稅務總局亦輔導企業於認定課徵營所稅時計算獲准扣除的支出項目,其中對於採購攸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貨品和勞務,而直接自電腦印製取得符合越南發票法令規定的發票,若:
  一、採購價值在2,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246越盾)以上者,則企業可依據該電腦製發票及非使用現金結算單據上所列數據,計列入為計算企業營所稅時獲准支出的項目。
  二、採購價值在2,000萬越盾以下且以現金結算者,則企業可依據該電腦製發票及結算現金單據上所列數據,列入為計算企業營所稅時獲准支出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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