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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標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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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青出家人:

  環保署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一、第5條」內容,為協助產業爭取合理權益,經濟部工業局責成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簡稱本會)傳達相關環保法規修訂訊息,並請各公協會協助收集產業意見,俾供後續因應參考
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詳附件)

增列或加嚴放流水標準

1.衝擊產業類別:
(1)晶圓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廠、製革業、印染整理業、紙漿製造業等十五種事業。
(2)石油化學專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3)公共污水下水道。
2.增列或加嚴管制項目:
(1)重金屬(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砷、錫、鈷、銻、汞、銦、鎵、鉬)
(2)氨氮、真色色度。
(3)有害物質(N-甲基?咯烷酮、 2-甲氧基-1-丙醇、二甲基乙醯胺、丙烯?1,3-丁二烯、N-甲基甲醯胺、二乙二醇二甲醚、三氯乙烯、硝基苯)

產業先進針對上述法規修正內容有任何意見,煩請於2/20()中午前回覆至下列信箱或至本計畫環保法規討論區發言

討論區網址: http://gt.ftis.org.tw ,本網址僅供公()會及推薦會員使用,操作方式詳附件。


附檔:
附件1_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pdf

 
                 
附件2_討論區操作方式.pdf

 
                 
附件3_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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