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青出家人: 主旨:營利事業如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 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於今(106)年2月2日至3月1日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 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一字第1060001171號函辦理,檢送財政部編造 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新聞稿(如附檔), 請卓參。謝謝! 附檔:JCS21060001171-0005-財政部新聞稿.pdf JCS31060001171-0005-財政部令.pdf |